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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州律师对于办事类诈骗犯罪刑事案件,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形处理
来源:苏州刑事律师 发布时间:2022年06月17日
苏州刑事律师分享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形处理:一种情形是被害人请托行为人完成特定事项,即所谓的“一方出钱、一方办事”,对此,应审查行为人是否具备办理请托事项的能力和意愿。如果行为人自身不具备办理请托事项的职权,也无向他人请托的社会背景、关系,更未将被害人钱款交付第三人用于实现请托事项,则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。行为人以“花钱捞人”“花钱投标”等不法事由获取被害人钱款,但在案证据证实其向他人支付了请托费用,或不能排除该种可能性的,难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,此时可以考虑以其他罪名追究刑事责任。
另一种情形是“婚恋交友”过程中,行为人以办事为名骗取被害人财物。该类案件中,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通常产生于“婚恋交友”之前,对此,应审查行为人与被害人确立婚恋关系的相关背景和情况。如,行为人与被害人在交往过程中使用虚假身份信息、隐瞒真实婚姻情况,或同时与多名被害人交往,以谈恋爱、结婚为名获取被害人信任后,进而虚构治病救人、请客办事等事由骗取财物,但实际上用于本人挥霍的,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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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州刑事律师针对诈骗类犯罪案件的审查方法如下讲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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