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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诉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
来源:苏州刑事律师 发布时间:2022年07月28日
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一十条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(下称《刑诉法解释》)第一条规定,苏州刑事律师普法自诉案件包括以下几类:
告诉才处理的案件
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,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、近亲属等提起诉讼,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。
“告诉才处理”的案件也被称为纯自诉案件——因为只有这一类案件是只能自诉(只有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,法院才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),不能公诉的案件。该类案件,通常属于家事(与家庭亲属关系有关),或者不直接牵扯公共利益的私事,让被害人自主决定是否追究(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),国家公权力在这类事务上需要尊重被害人的自主权,不宜过度干预。
具体包括:
⒈ 侮辱、诽谤案(刑法第246条,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);
⒉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(刑法第257条第一款);
⒊ 虐待案(刑法第260条第一款,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、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);
⒋侵占案(刑法第270条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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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自诉案件受理的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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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退赔令制度完善路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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