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互联网金融因借助互联网技术,其与传统金融相比,风险具有隐秘性、传染性、突发性和广泛性。近年来网络金融犯罪呈爆发式增长,苏州刑事案件律师通过总结,网络金融犯罪具有以下特点:
(一)犯罪融合态势明显,案件数量逐年上升
互联网技术的“普适性”加之金融自身的高收益、高风险、众参与属性,导致互联网金融较传统金融业务的风险成倍增加。一些机构或个人以“互联网金融创新”的噱头,虚假宣传、招徕投资者,对于吸收的投资款项任意处置或肆意挥霍,最终导致无法兑付,给广大的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失。
(二)涉案数额巨大,受害者分布区域广
一些网络金融投资者遍及全国甚至海外,网络平台吸收金额巨大,一旦案发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办理案件的难度较大(犯罪行为地及危害结果地众多而立案难、强制措施不平衡、诉讼程序协调难、单位犯罪及主从犯认定复杂、追赃挽损协作难等问题较为突出)。对于受害人来说立案难、追回损失难是最为急迫的两大问题。
众多的网络金融犯罪以共同犯罪的犯罪组织出现,借投资、理财、科技公司等名义实施犯罪活动。
随着公众对理财的需求提升,网络金融犯罪平台假借“理财”、“投资”等名义吸收公众存款,一个投资者可能投资多个平台,一个平台也可能吸收相同投资者的多次投资。同时“赌博型投资”增多——个别投资者通过借贷或举个人或家庭的全部财产进行投资,被骗后损失惨重。此外,因年轻人较多地接触网络,在网络金融平台的投资者中,以80后、90后的群体为主。
网络金融犯罪呈现跨部门、跨行业的趋势,通过网络,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人“联络”起来(存在行为人无主观联络意思,但客观属于联络关系的片面共犯),形成了黑灰产业链。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,此种产业链的分工日趋精细,且突破了传统的犯意联络,打击难度大。
网络金融犯罪中,行为人通过第三方资金托管、利用虚假账户转移资金等使得资金的流向复杂,甚至将资金流向境外,使得司法机关追赃挽损的难度增大。许多网络金融犯罪案件判决后,投资者被兑付的比例不到1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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